株式会社CLIO(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权益,圆满解决用户的苦衷,制定了如下处理方法。
如果公司修订个人信息处理方法,将在网页通知栏(或个别通知)刊载。
1.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
公司处理个人信息是为了下列目的。个人信息不以除下列各项外的其他用途使用,如果需要更改用途,则将事先获得用户的准许。
1) 提供服务
为了给登录的会员提供各种资讯,赋予用户使用服务的资格,介绍各种活动,举办抽奖活动,进行问卷调查而收集个人信息。
2) 处理信访事务
为了了解投诉人的身份和投诉内容,为调查事实进行联络•通知,通报处理结果而收集个人信息。
2. 收集的个人信息内容
公司为了提供服务,将收集下列个人信息。
1) 必填事项:登录ID,密码,姓名,邮箱,联系方式,收货地址
2) 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并收集连接运行记录,IP地址,文件等。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间
公司将根据法律规定保存∙处理个人信息,或在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后保存或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间如下。
1) 公司内部方针规定的信息保存事由
甲. 不当使用记录(非正常服务的使用记录)
- 保存理由:防止不当使用
- 保存期间:6个月
2) 相关法令规定的信息保存事由
甲. 网页访问记录
- 保存理由:通信秘密保护法
- 保存期间:3个月
乙. 处理客户不满或纠纷的记录
- 保存理由:电商交易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 保存期间:处理完不满或纠纷起3年
4. 提供第3方个人信息
原则上,公司不会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3方。但,下列各情况除外。
1) 用户事先同意的情况
2) 以侦查为目的,侦察机官根据法令规定的步骤及方法要求提交的情况
3) 根据法令,以统计,学术研究,市场调查等为目的,以无法识别特定某人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
5.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1) 公司为了提供顺畅的服务,正常运营系统,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如下。
受托者 |
委托业务内容 |
委托期间 |
(株)wit plus |
委托构筑及运营系统 |
维护合约期满为止 |
2) 公司签订委托合约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应在合同上明示除委托业务目的外严禁处理个人信息,技术管理保护措施,续签限制,对受托者进行管理∙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并监督受托者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3) 变更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者时,将立即根据本个人信息处理方法,进行公告。
6. 个人信息作废
1) 个人信息保存期满或达成处理目的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公司将立即作废个人信息。
2) 获得用户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满或达成处理目的后,如果根据其他法令需要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应将个人信息移至别的数据库,或保存到其他保管场所。
3) 个人信息的作废步骤及方法如下。
甲. 作废步骤
用户输入的信息保存期满或达成处理目的后,应根据内部方针及相关法令将其作废。
乙. 作废方法
- 电子版:用无法复原的方法永久删除
- 记录,印刷物,书面,其他记录媒体:粉碎或烧毁
7.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1) 信息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查询或删除自己或该未满14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如果不同意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法,可以选择不同意或要求停止使用服务。但,这时部分或全部服务的使用有可能受限制。
2) 信息主体(包括未满14岁的儿童)的个人信息阅览,修改,解除可通过选择“邮箱服务申请及解除”,“删除跟帖”,进行身份确认后直接阅览或删除。或者以书面,电话,邮箱联系个人信息管理员(负责人),进行身份确认后立即删除。
3) 信息主体要求修改错误的个人信息时,完成修改前将暂停该个人信息的使用或提供。如果已将错误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3方的情况,应立即通知第3方修改。
4) 对于信息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解除或删除的个人信息,公司应根据“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间”进行处理,严禁以其他目的阅览或使用。
8. 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措施
公司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为确保信息安全,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物理措施。
1) 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对策
公司处理个人信息时,为了防止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乱改或损毁,确保信息安全,采取了下列技术对策。
甲. 为了防止黑客等外部入侵,采用了防入侵系统及脆弱点分析系统等,尽全力确保信息的安全。
乙.采用杀毒软件,防止了由电脑病毒引起的损失。
2)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对策
公司为了确保安全性,制定了接触和管理个人信息所必要的步骤,为了防止擅自使用PC,指定了PC使用者,之后赋予了密码,并定期更新。此外,限制了可以连接存有个人信息的PC的PC台数。
9.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行及拒绝安装相关事项
公司使用可以保存并随时查询信息主体信息的“数据包(Cookie)”。数据包是公司主页向信息主体的电脑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
1) 数据包的使用目的
为了阅读在信息主体浏览器的数据包内容,了解信息主体是否访问或安全连接公司主页,提供最佳的服务而使用。
2) 拒绝数据包的安装/运行
甲. 数据包可以识别信息主体的电脑,但无法识别信息主体个人。而且,信息主体有数据包选择权。但,如果拒绝保存数据包,使用部分服务时有可能受到限制。
乙. 允许或拒绝安装数据包的方法(Internet Explorer为例)
ⓐ 在工具栏中选择网络选项
ⓑ 点击个人信息按钮
ⓒ 选择设置个人信息处理方法
10.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
1) 公司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不满,指定了下列负责人及负责部门。
甲.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尹成勋
- 联系方式 : 02-514-0056 / shyun@clio.co.kr
乙.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部门名称:电算开发组
- 负责人:刘相烈副部长
- 联系方式 : 02-514-0056(分机号 2740) / 1004yeol@clio.co.kr
11. 申请阅览个人信息
1) 信息主体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下列部门申请阅览个人信息。公司将尽快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阅览申请。
甲. 个人信息阅览申请受理部门
- 部门名称:战略采购组
- 负责人:崔恩静科长
- 联系方式 : 02-514-0056(分机号 3000) / zani76@clio.co.kr
2) 除上述部门外,信息主体也可以通过行政自治部“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服务网”(www.privacy.go.kr),申请阅览个人信息。
12. 侵权救济方法
下列各机关是独立于公司的个别机关,个人信息受侵害,需要救济时,可以咨询下列机关。
1)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由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
- 业务内容:举报个人信息侵害事实,提供咨询服务
- 主页 : privacy.kisa.or.kr
- 联系电话 : (无区号) 118
- 地址: (138-950) 首尔松坡区中垈路135 韩国网络振兴院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2) 个人信息纠纷调整委员会(由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
- 业务内容:申请调整个人信息纠纷,调整团体纠纷(民事)
- 主页: privacy.kisa.or.kr
- 联系电话 : (无区号) 118
- 地址: (138-950) 首尔松坡区中垈路135 韩国网络振兴院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3)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侦察队:02-3480-3573 (www.spo.go.kr)
4) 警察厅网络犯罪侦察队:1566-0112 (www.netan.go.kr)
13. 变更个人信息处理方法
自施行日期开始适用,如果根据法令及方针,需要补充,删除或修改变更内容,将在施行变更内容前另行通知。
1) 施行日期: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