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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旨在明确规定会员注册使用株式会社CLIO(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的品牌主页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第二条 用语的定义
本条款中的用语定义如下。
① “品牌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指“会员”可以通过各种终端(包括PC, 便携式终端等各种有线及无线设备)使用的服务。
② “会员”指同意本使用条款,通过注册登录会员获得会ID的服务使用者。
③ “会员账号”(以下简称“ID”)指为了识别用户身份,使用服务,由会员选定,公司认可的文字或数字组合。
④ “密码”指为了确认是否与会员ID一致,保护会员个人信息,由会员选定的文字或数字组合。
⑤ “取消登记”(以下简称“注销”)指公司或会员解除使用条款。

第三条 使用条款的公告,效力及修订
① 为使用户明确了解本条款内容,公司应在服务网站首页刊载本条款。
② 在不违反使用条款相关法律等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修订本条款。
③ 公司修改使用条款的情况,应指定施行日期,在施行日期至少7日前(但,对用户的权利•义务具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应在30日前),将施行日期与条款内容刊载到网页的首页。
④ 公司根据上一条规定,明确通知用户如果自公告ㆍ告知日起至条款施行日起7日后,用户尚未拒绝则视为同意后,用户仍未拒绝,则视为用户接受变更内容。
⑤ 如果用户不同意修订后的条款,可向公司申请注销。

第四条 条款外的准则
① 本条款与公司提供的个别服务使用向导(以下简称“个别服务向导”)共同适用。本条款的内容与个别服务向导的内容相矛盾ㆍ抵触时,优先适用个别服务向导规定的内容。
② 本条款尚未明示的内容依据相关法令或惯例。

第二章 签订使用条款

第五条 注册会员及使用合约成立
① 想要成为会员的人(以下称“申请注册人”)同意条款内容及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法后,申请注册会员,并由公司认可,则视为使用合约成立。
② 服务使用者阅读本条款及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方法后点击“同意”或“确认”,则视为同意本条款。
③ 使用他人的名义,邮箱,SNS账号(Twitter,Facebook)注册会员的用户,将无法使用服务,该ID将被删除,并且有可能根据相关法令受到制裁。

第六条 使用申请的许可及限制
① 没有特别事由的情况下,公司应允许用户的注册申请。但,下列各情况,公司可以拒绝或允许后强制注销该用户。
1. 使用他人名义申请的情况
2. 输入虚假信息或未输入公司要求的信息
3. 以破坏社会良序,损坏美风良俗的目的申请的情况
4. 企图不当使用本服务的情况
5. 欲通过本服务谋求营利的情况
6. 违反条款或公司规定的情况
7. 与本服务处于竞争关系的人申请的情况
8. 未满14岁的儿童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父母等)的同意的情况
② 下列各项情况,公司可以限制或保留对使用申请的允许
1. 公司的服务设备不足的情况
2. 服务出现技术问题的情况
3. 未成年人
4. 其他等同于上述各项的情况
③ 公司可将使用本服务的会员分为多个等级,按等级细分相应的使用时间,使用次数,服务项目。

第七条 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使用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令的规定,努力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使用适用相关法令及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法。但,除公司开设的网页外的其他链接网页不适用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法。

第八条 赋予用户会员ID及其管理
① 会员不得修改公司赋予的ID。如果有迫不得已的事由,需要修改,则必须注销后重新注册。
② 会员ID符合下列各项时,公司可以要求会员修改ID,这时,会员必须注销后重新注册。
1. ID为用户的电话号码或身份证号,有隐私受侵害的可能性的情况
2. 给他人带来厌恶感或违背美风良俗的情况
③ 公司提供的服务ID可在会员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绑定公司运营的其他网页ID。
④ 其他会员个人信息管理及修改相关事项适用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法及个别服务向导。

第九条 修改会员信息
① 会员可以通过个人信息管理画面随时阅览或修改本人的个人信息。
② 注册会员时输入的内容有变化时,会员应在线修改或用邮箱等方法告知公司变更内容。
③ 未告知第二项变更内容引起的各种后果,公司概不负责。

第十条 会员ID及密码管理义务
① 会员ID及密码的管理应由会员本人负责,严禁让第三者使用。
② 会员ID或密码被盗,意识到正由第三者使用后,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遵循公司的向导。
③ 会员违反第一项及第二项引起的各种后果,公司概不负责。

第三章 合约当事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的义务
① 公司不得采取违反相关法令或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或违背美风良俗的行为,并且要为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而努力。
② 为了让会员安全使用服务,公司应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系统,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方法并严守其内容。
③ 会员拒绝接收的情况下,公司不得发送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邮件。
④ 会员申请注销的情况,公司确认会员身份后,应立即受理注销。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① 会员严禁做下列行为。
1. 申请注册会员时或修改个人信息时输入虚假信息
2. 盗用其他会员的ID,密码,邮箱,SNS账号(Twitter,Facebook),其他个人信息
3. 用ID进行交易
4. 谎称公司的运营团队,职员或相关负责人
5. 在未得到公司赋予的权利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公司的客户端,入侵公司服务器,网页或修改网页的部分及全部内容
6. 危害服务器或故意妨碍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7. 未得到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通过本服务得知的信息,以使用服务外的其他目的,任意加工,销售,复制,传送,发行或将此利用到出版及广播等,或提供给第三方
8. 侵害公司或第三方他人的知识产权,并将侵害内容通过传送,转载,邮件或其他方法散布给他人
9. 将违背公共秩序及美风良俗的低俗,淫秽的信息,文章,图形,音频,视频通过传送,转载,邮箱等方法散布给他人
10. 将侮辱性或包含他人个人信息,有可能损坏他人名誉或侵犯隐私权的内容通过传送,转载,邮箱等方法散布给他人
11. 调戏或威胁其他会员,或持续给特定某人施加痛苦或带来不便
12. 未得到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收集或保存其他会员的个人信息
13. 客观上被视为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
14. 违背包括本条款在内的其他公司制定的规定或使用条件
15. 妨碍公司业务或损害公司名誉
16. 未得到公司的公开允许的情况下,将服务的使用权,其他使用合约上的地位转让,赠与别人或将其作为担保的行为
17. 其他违背法令的行为
② 会员应遵守相关法令,本条款的规定,其他公司制定的规定,服务使用向导,公告事项及公司通知的各项事项。
③ 未得到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会员不得进行营业活动。会员间,或会员与第三方通过本服务成交的交易与本公司无关,对此,公司概不负责。
④ 会员违反第三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会员应进行赔偿。

第四章 使用服务

第十三条 提供及变更服务
① 公司向会员提供资讯,活动等所有服务。但,根据第六条第三项,可以按会员等级,区别提供。
② 公司免费提供服务。将全部或部分服务转换为收费服务时,必须发出公告通知,其使用相关事项适用公司另行制定的服务条款及政策或运营规则。
③ 公司变更服务时,应将要变更的内容及提供日期依据第十四条规定的方法通知会员。

第十四条 提供或通知信息
① 公司可以将被视为会员使用服务的过程中所必须的各种信息通过公告或邮箱等方法提供给会员。
② 即使会员拒绝收信,公司也可以为了履行相关法令或本条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必要时,向会员发送电子邮件。
③ 公司要通知非特定多数会员时,可通过发出公告7日以上,取代个别通知。

第十五条 (帖子管理)
① 公司应努力维持会员发布的帖子或资料不被修改,毁损,删除。
② 对于符合下列各项的帖子,公司可以拒绝发布,或强制删除,移动,变更,这时,不必事先通知会员。
1. 严重侮辱或损害其他会员或第三方名誉的内容
2. 违背公共秩序及美风良俗的内容或包含这种内容的网页链接
3. 发布淫秽物或包含淫秽物的网页链接
4. 怂恿非法复制或黑客的内容
5. 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或垃圾帖子
6. 客观上被视为具有犯罪性质的内容
7. 侵害公司,其他会员,第三方的著作权的内容
8. 内容不符合告示板性质的
9. 商业软件或破解文件
10. 其他违背公司相关规定或相关法令的内容

第十六条 帖子相关权利归属
① 公司制定的帖子,其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② 会员上传到服务画面内的帖子,其著作权归该会员所有,公司不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
③ 对于著作权归会员所有的帖子,公司可以以非营利目的使用(包括向合作公司运营的外部网页免费提供元数据),不管有无盈利目的,在公司运营的网页内,可以自由使用。会员同意本使用条款,则视为将上述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司,即使会员注销,仍有效。
④ 对于著作权归会员所有的帖子,如果公司想以除第三项规定外的其他方法,以营利目的使用,应事先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法得到会员的允许。
⑤ 公司根据第四项规定使用会员的帖子时,应向会员提供相应的补偿。

第十七条 广告刊载
公司可在服务画面,主页等刊载服务运营相关广告。对于他人刊载的广告的真实性,正确性,可信度,公司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服务使用时间
① 除业务障碍或技术故障,公司应每天24小时,年中无休提供本服务。
② 公司可以将服务分为多个范围,每个范围指定不同的使用时间。这时,应发出公告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服务使用限制或停止使用及注销
① 符合下列各项时,公司可以限制会员使用服务,或停止使用或强制注销。
1. 会员故意或因会员过失妨碍公司服务的运营
2. 会员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会员义务
3. 由于信息通信设备或系统定期检查,增设及交替,维修检查,故障等施工不得已的情况
4. 电器通信事业法规定的骨干通信事业单位中断电器通信服务的情况
5. 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服务设备故障,网络瘫痪等影响使用服务的情况
6. 使用违背美风良俗的低俗ID或昵称的情况
7. 相关行政厅或公共机关要求纠正的情况
8. 未使用服务超过1年的情况
9. 将资料上传到告示板(没有索引文件),把告示板当资料库使用的情况
10. 发布第十五条第2项规定的帖子或资料的情况

第二十条 解除合约
会员如果想解除使用合约,应亲自通过网页内注销菜单,申请注销。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责任限制
① 公司由于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事由,限制,停止或强制注销会员的情况,公司对因此而对会员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② 公司对由于会员的自身过错引起的使用受阻,或因此造成的损害概不负责。
③ 由于会员的电脑发生故障造成的损失,由于会员输入虚假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或由于会员未履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个人信息变更义务造成的各种损失,公司概不负责。
④ 公司没有义务保障会员上传到本网页的信息,资料,事实等的真实性,正确性,可信度。会员是否运用这些资料,由会员各自判断而定,并对此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公司概不负责。
⑤ 公司没有义务介入会员间或会员及第三方关于服务的纠纷。公司对会员故意或因会员自身过失对会员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概不负责。但,如果有相关法令规定,则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⑥ 公司对会员未能达成使用服务的期待收益,或因使用服务丧尸的一切概不负责。
⑦ 公司免费提供给会员的服务,对于由此产生的损失,公司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 解决纠纷
① 公司与会员应为圆满解决服务相关纠纷做出必要的努力。
② 公司应尊重会员提出的不满及意见,并以此为鉴,为给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而努力。

第二十三条 裁判权及准据法
对于公司与会员间发生的使用服务相关纠纷,适用大韩民国法律,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解决。

<附则(2016.12.28)>
本条款自2016年12月28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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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方法

株式会社CLIO(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权益,圆满解决用户的苦衷,制定了如下处理方法。
如果公司修订个人信息处理方法,将在网页通知栏(或个别通知)刊载。

1.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
公司处理个人信息是为了下列目的。个人信息不以除下列各项外的其他用途使用,如果需要更改用途,则将事先获得用户的准许。
1) 提供服务
为了给登录的会员提供各种资讯,赋予用户使用服务的资格,介绍各种活动,举办抽奖活动,进行问卷调查而收集个人信息。

2) 处理信访事务
为了了解投诉人的身份和投诉内容,为调查事实进行联络•通知,通报处理结果而收集个人信息。

2. 收集的个人信息内容
公司为了提供服务,将收集下列个人信息。
1) 必填事项:登录ID,密码,姓名,邮箱,联系方式,收货地址
2) 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并收集连接运行记录,IP地址,文件等。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间
公司将根据法律规定保存∙处理个人信息,或在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后保存或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间如下。
1) 公司内部方针规定的信息保存事由
甲. 不当使用记录(非正常服务的使用记录)
- 保存理由:防止不当使用
- 保存期间:6个月
2) 相关法令规定的信息保存事由
甲. 网页访问记录
- 保存理由:通信秘密保护法
- 保存期间:3个月
乙. 处理客户不满或纠纷的记录
- 保存理由:电商交易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 保存期间:处理完不满或纠纷起3年

4. 提供第3方个人信息
原则上,公司不会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3方。但,下列各情况除外。
1) 用户事先同意的情况
2) 以侦查为目的,侦察机官根据法令规定的步骤及方法要求提交的情况
3) 根据法令,以统计,学术研究,市场调查等为目的,以无法识别特定某人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
5.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1) 公司为了提供顺畅的服务,正常运营系统,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如下。
受托者 委托业务内容 委托期间
(株)wit plus 委托构筑及运营系统 维护合约期满为止


2) 公司签订委托合约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应在合同上明示除委托业务目的外严禁处理个人信息,技术管理保护措施,续签限制,对受托者进行管理∙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并监督受托者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3) 变更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者时,将立即根据本个人信息处理方法,进行公告。

6. 个人信息作废
1) 个人信息保存期满或达成处理目的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公司将立即作废个人信息。
2) 获得用户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满或达成处理目的后,如果根据其他法令需要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应将个人信息移至别的数据库,或保存到其他保管场所。
3) 个人信息的作废步骤及方法如下。
甲. 作废步骤
用户输入的信息保存期满或达成处理目的后,应根据内部方针及相关法令将其作废。
乙. 作废方法
- 电子版:用无法复原的方法永久删除
- 记录,印刷物,书面,其他记录媒体:粉碎或烧毁

7.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1) 信息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查询或删除自己或该未满14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如果不同意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法,可以选择不同意或要求停止使用服务。但,这时部分或全部服务的使用有可能受限制。
2) 信息主体(包括未满14岁的儿童)的个人信息阅览,修改,解除可通过选择“邮箱服务申请及解除”,“删除跟帖”,进行身份确认后直接阅览或删除。或者以书面,电话,邮箱联系个人信息管理员(负责人),进行身份确认后立即删除。
3) 信息主体要求修改错误的个人信息时,完成修改前将暂停该个人信息的使用或提供。如果已将错误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3方的情况,应立即通知第3方修改。
4) 对于信息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解除或删除的个人信息,公司应根据“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间”进行处理,严禁以其他目的阅览或使用。

8. 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措施
公司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为确保信息安全,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物理措施。
1) 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对策
公司处理个人信息时,为了防止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乱改或损毁,确保信息安全,采取了下列技术对策。
甲. 为了防止黑客等外部入侵,采用了防入侵系统及脆弱点分析系统等,尽全力确保信息的安全。
乙.采用杀毒软件,防止了由电脑病毒引起的损失。
2)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对策
公司为了确保安全性,制定了接触和管理个人信息所必要的步骤,为了防止擅自使用PC,指定了PC使用者,之后赋予了密码,并定期更新。此外,限制了可以连接存有个人信息的PC的PC台数。

9.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行及拒绝安装相关事项
公司使用可以保存并随时查询信息主体信息的“数据包(Cookie)”。数据包是公司主页向信息主体的电脑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
1) 数据包的使用目的
为了阅读在信息主体浏览器的数据包内容,了解信息主体是否访问或安全连接公司主页,提供最佳的服务而使用。
2) 拒绝数据包的安装/运行
甲. 数据包可以识别信息主体的电脑,但无法识别信息主体个人。而且,信息主体有数据包选择权。但,如果拒绝保存数据包,使用部分服务时有可能受到限制。
乙. 允许或拒绝安装数据包的方法(Internet Explorer为例)
ⓐ 在工具栏中选择网络选项
ⓑ 点击个人信息按钮
ⓒ 选择设置个人信息处理方法
10.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
1) 公司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不满,指定了下列负责人及负责部门。
甲.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尹成勋
- 联系方式 : 02-514-0056 / shyun@clio.co.kr
乙.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部门名称:电算开发组
- 负责人:刘相烈副部长
- 联系方式 : 02-514-0056(分机号 2740) / 1004yeol@clio.co.kr

11. 申请阅览个人信息
1) 信息主体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下列部门申请阅览个人信息。公司将尽快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阅览申请。
甲. 个人信息阅览申请受理部门
- 部门名称:战略采购组
- 负责人:崔恩静科长
- 联系方式 : 02-514-0056(分机号 3000) / zani76@clio.co.kr

2) 除上述部门外,信息主体也可以通过行政自治部“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服务网”(www.privacy.go.kr),申请阅览个人信息。

12. 侵权救济方法
下列各机关是独立于公司的个别机关,个人信息受侵害,需要救济时,可以咨询下列机关。
1)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由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
- 业务内容:举报个人信息侵害事实,提供咨询服务
- 主页 : privacy.kisa.or.kr
- 联系电话 : (无区号) 118
- 地址: (138-950) 首尔松坡区中垈路135 韩国网络振兴院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2) 个人信息纠纷调整委员会(由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
- 业务内容:申请调整个人信息纠纷,调整团体纠纷(民事)
- 主页: privacy.kisa.or.kr
- 联系电话 : (无区号) 118
- 地址: (138-950) 首尔松坡区中垈路135 韩国网络振兴院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3)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侦察队:02-3480-3573 (www.spo.go.kr)
4) 警察厅网络犯罪侦察队:1566-0112 (www.netan.go.kr)

13. 变更个人信息处理方法
自施行日期开始适用,如果根据法令及方针,需要补充,删除或修改变更内容,将在施行变更内容前另行通知。
1) 施行日期: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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